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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保障局、各行業統籌單位: 現將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財社[2001 ]125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凡已經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仍實行總額包干 、超支不補、結余歸死者遺屬的辦法。開支標準由原來每人800元調整為2000元。由社會保 險機構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企業在職職工以及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喪葬費按 上述規定執行,由所在企業支付。 3、調整后的標準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