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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最低工資規定》發布以來,各地區認真貫徹實施,全國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新規定調整了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進一步完善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今年各地區要繼續認真貫徹實施《最低工資規定》,將其作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4年年底尚未調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特別是自2002年以來未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要抓緊研究制定調整方案,原則上都要在今年內調整公布。各地要嚴格按照《最低工資規定》測算和確定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及時將擬訂的方案報送我部。 二、目前尚未發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要抓緊研究制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要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因素。
三、各地應在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及時將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報我部備案。
四、各地要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最低工資標準,讓企業、勞動者和公眾廣為了解。要加強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