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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魯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03]160號)精神,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過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均應依法招用農民工。其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個人(含“包工頭”),不得非法用農民工。
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以書面形式與農民工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合同履行地以及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標準及支付方式與時間、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依法約定其他內容。
三、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四、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和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和統計制度,實行動態管理,依法做好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各環節的工作。
五、建立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發放報告制度。建筑企業應當在工資發放5日內將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報告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具體內容為農民工人數、工資項目‘標準、發放標準、發放總額。
六、農民工是職工隊伍的一部分,在政治待遇、勞動關系、工資和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職工管理等方面要與其他職工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企業招用的農民工應當社會保險,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農民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按規定轉移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處理力度,對涉及農民工的違法案件和爭議案件,要依法查處,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