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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大額醫療費用的管理,保證各項醫療保險工作的平穩推進和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從2006年1月1日起,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按沈陽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標準(39000元)執行。參保人員發生符合省直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減去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參保人員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比例個人負擔部分,余額為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的商業保險公司賠付限額仍為15萬元。 二、參保人員發生符合省直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賠付75%;另25%的個人負擔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補助75%。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