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統籌各單位: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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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從2007年7月1日起,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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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的標準和辦法 (一)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在分別按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和20元標準的基礎上,再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2元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在執行上述調整標準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1986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2、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批準組建的各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具有正高級或副高級職稱、并被聘任在企業技術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和60元。 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各類高級技師,并被聘任在企業技能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 1986年1月24日職稱制度改革前具有工程師技術職稱,并被聘任在企業技術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 3、同時符合上述1、2項條件的,分別增加。 (三)企業退休的軍轉干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后,達不到所在省轄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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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審批事項 (一)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職稱制度改革前工程師、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各類高級技師等資格的認定,此次調整前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經確認的人員此次不再重新確認;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退休前被聘任在企業技術管理崗位上的,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初審并填寫《2007年企業部分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審批表》后,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 (二)對符合本通知其他條款的,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再審批,直接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數據庫中增加,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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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所需資金,按統籌范圍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中央和省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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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務必在8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并于9月15日前將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書面報告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各地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本通知內容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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