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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9號令)發布實施以來,各地反映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是否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問題政策不明確,影響到這部分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決定,在國家統一規定出臺之前,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問題明確如下: 一、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在未達到退休年齡前,由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傷殘津貼為基數(月平均傷殘津貼超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按全省統一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本通知下發前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按照工傷職工本人自愿的原則辦理補繳手續。補繳由工傷職工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以補繳各年度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傷殘津貼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分別按照同期全省統一規定的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補繳完畢,由社保經辦機構為工傷職工補記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今后,國家和省如出臺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