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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欠繳失業保險費企業破產后有關問題的請示》﹙徐勞社﹝2008﹞84號﹚收悉。經研究,現就相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1999年原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清理收回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明確規定,破產企業無法完全清償欠費的部分,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核銷。2006年原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7號﹚再次強調,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后予以核銷。依照以上文件精神,破產企業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對其破產財產進行清償后,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可以根據上述規定予以核銷,有關核銷處理的申報范圍、條件和程序等參照破產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核銷辦法處理。 二、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破產后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核銷后,其欠費期限可視同為繳費年限,職工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其他破產企業欠繳失業保險費予以核銷的,職工個人應繳部分補繳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計算相應的繳費年限,對符合條件的破產企業失業人員及時發放失業保險待遇,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