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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 根據浙勞社勞薪[2007]99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對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職)、保養人員的夏季清涼飲料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對象。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職)、保養人員。 二、調整標準。從原每人每月9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1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至9月)。 三、經費來源。調整夏季清涼飲料費標準所需經費在市長預備費中列支。市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標準調整,在8月底前發放到位。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