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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規范協商工作操作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工會法》、《湖南省集體合同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用人單位工資集體協商應嚴格遵循法定操作程序 用人單位工資集體協商應嚴格遵守產生代表、實施要約、協商準備、正式協商、審議簽字、送審公布等六個程序,方能產生法定效力。 (一)產生代表 1、產生協商代表。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序產生。用人單位方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職工方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民主推舉,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按照對等原則確定,一般每方3至10名,具體人數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和實際需要,由雙方自行商定。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2、確定首席代表。協商雙方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用人單位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職工方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或者其書面委托的職工一方其他代表擔任;上一級工會組織的代表、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的代表、持證的工資協商指導員均可受委托成為職工方的首席代表;未建立工會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3、聘請代表。協商雙方可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4、培訓協商代表。有針對性的對協商代表進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資政策的專項業務培訓,努力提高協商代表的水平和能力。 (二)實施要約 1、提出協商要約。職工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提出方應向另一方提交書面的協商要約書,明確工資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需要對方提供的情況等。 2、要約答復。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后,應于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3、向上級工會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在協商要約發出20日內,由用人單位工會向上級工會和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三)協商準備 1、收集各方面意見。雙方通過各種形式廣泛收集職工和單位內部各管理部門對本次工資集體協商的意見和要求。 2、準備協商資料。協商雙方收集協商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如: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地區、行業的的工資水平;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本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3、確定協商重點。堅持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突出本次工資集體協商的重點。一般情況下,經濟效益較好的用人單位側重協商工資的增長機制;經濟效益一般的用人單位側重協商工資關系的調整;經濟效益較差的用人單位側重協商工資的保障機制。 4、進行協商溝通。協商前雙方可就有關重要議題交換意見,力爭使協商重點接近一致,為平等協商做好準備。 5、互通信息。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要求,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為正式協商做好準備。 (四)正式協商 1、履行協商程序。工資集體協商采取召開協商會議形式,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雙方應本著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積極合作的原則,平等協商,求同存異,就商談事項充分交換意見,進行充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工資集體協議草案。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情況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具體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2、申請協調。按照規定期限,雙方多次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書面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協調處理時,應組織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代表共同進行。 (五)審議簽字 1、審議通過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工資集體協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工資集體協議草案方獲通過。 2、首席代表簽字。工資集體協議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在工資集體協議文本上正式簽字蓋章。 (六)送審公布 1、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后,由用人單位方在7日內將協議一式三份及相關材料,按《關于規范我省集體合同審查程序的實施意見》(湘勞社政字〔2005〕4號)的要求,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經審查通過的,工資集體協議生效;審查有異議的,雙方應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修改工資集體協議,并重新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公布協議。協商雙方應于工資協議生效之日起5日內,采取張榜公布、通告等相應形式將已經生效的工資協議向全體職工公布,由全體職工監督履行。 二、用人單位工資集體協議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 用人單位工資集體協商一般一年開展一次,協商雙方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圍繞本單位和職工關心的利益問題開展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協議應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工資集體協議的期限; (二)職工工資總額、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三)職工獎金分配辦法、津貼、補貼等標準; (四)職工工資發放的時間和支付辦法; (五)職工在試用期、患病期間、國家法定假期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以及加班、加點工資支付標準; (六)變更、解除工資集體協議的程序; (七)工資集體協議的終止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它事項。 三、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查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查,對用人單位報送的工資集體協議,要按《關于規范我省集體合同審查程序的實施意見》(湘勞社政字〔2005〕4號)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依法對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協議條款內容和簽訂程序進行審查,在收到工資集體協議15日內出具《工資集體協議審查意見書》。審查通過的,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集體協議審查意見書》,工資集體協議即行生效;審查后有異議的,應將修改意見在《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中通知協商雙方,待協商雙方修改完善后,重新進行審查。 四、加大對工資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依法簽訂的工資集體協議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協商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違反協議約定的各項內容。簽約雙方應當開展定期的自查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協議的落實。 (一)用人單位工會應與行政方成立聯合監督檢查小組,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工資集體協議所約定內容的履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所出現的問題及時協商解決。協議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進行報告,接受職工的監督。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通過審查工資集體協議、勞動保障執法監察、調處工資集體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和追究違約責任等方式進行監督,督促簽約雙方全面履行協議。 (三)上級工會應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工資集體協議的有效履行。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總工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