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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城鎮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10-13 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大勞發〔2008〕160號 遼寧省大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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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大勞發〔2008〕160號
關于城鎮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
內容: |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制度,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市規劃區內鄉鎮改為街道,原鄉鎮企業(以下稱鎮改街企業)及其職工,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并按照城鎮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1、鎮改街企業及其職工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從撤鎮設街之日起補繳(撤鎮設街時間早于1993年1月1日的,從1993年1月1日起補繳)。職工自參保之日起計算繳費年限,參保前在鄉鎮企業工作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2、鎮改街企業及其職工按規定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 3、鎮改街企業及其職工按統籌地區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城市規劃區內鄉鎮改為街道,原農業戶籍轉為小城鎮戶籍且無工作單位的勞動年齡內居民(以下稱小城鎮居民),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從1993年1月起補繳;小城鎮居民按統籌地區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已經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養老保險可納入當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按統籌地區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三、城市規劃區內鎮改街企業職工、小城鎮居民,在本通知下發之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可以接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已參加農村社會保險的,須按規定先辦理農村社會保險退保手續,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已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申請繼續繳費,待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從審核批準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繳費期間不得采取躉繳或一次性追補的方式繳費。 已參保的單位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申請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參保繳費,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未繼續繳費或繼續繳費期間停止繳費的,按規定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未盡事項,按我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主題詞:社會保險 城鎮 職工 通知 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08年10月13日印發 發布時間:2008-10-17 [來源:局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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