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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各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有關單位: 為了完善職工因工負傷工傷津貼的支付辦法,現就職工因工負傷前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工傷津貼計算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根據《天津市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的暫行規定》(津勞險[1997]37號)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職工負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如職工因工負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工傷津貼標準為職工負傷前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時間內的平均月工資收入。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