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地解決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造成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的保障問題,切實維護“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通知》(晉政發[2004]1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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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是以能源重化工為主的老工業基地,用人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歷年積累下來的“老工傷”人員人數較多,構成復雜,不同企業和不同時期“老工傷”人員待遇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一些困難企業無力支付“老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等,使部分“老工傷”人員的待遇得不到保障,影響了企業和社會的和諧。隨著我省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老工傷”人員單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帶來的問題日益突出,急需完善制度,將這部分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因此,積極穩妥地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不僅有利于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且對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我省工傷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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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目標,加快推進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進程 各市要按照尊重歷史、先易后難、分類分期、平穩推進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加快推進解決“老工傷”問題的進程,到2010年底基本實現已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目標。具體為: 尚未制定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辦法的市,要在2009年9月底前制定出臺本市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辦法,并報送我廳;已制定辦法并開始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市,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擴大“老工傷”人員納入的范圍和項目;2009年底實現全省60%以上參保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山西煤炭社保局要進一步完善工傷人員定期待遇的發放辦法,逐步將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工傷醫療待遇等項目納入統籌管理。2010年底前全省基本實現已參保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各市在推進解決“老工傷”問題的過程中,要優先解決“老工傷”人員較為集中的行業和關閉破產企業的問題。在應納入統籌的待遇項目上,能夠一次性全部納入的要一次性納入;一次性全部納入有困難的,可采取分項目納入,分步驟實施的方式。本通知下發后,各地對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應將參保單位已有的“老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統籌地區有關規定一并納入統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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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統一政策,明確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范圍及待遇項目 結合我省實際,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范圍及待遇項目是: (一)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范圍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仍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傷殘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2、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改制時,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了工傷人員安置方案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上述“老工傷”人員中,不包括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 (二)納入統籌管理的待遇項目 1、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 2、五級至十級(或部分、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工傷職工的舊傷復發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 3、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工傷護理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外企業支付的部分)和輔助器具配置費。 4、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屬按晉勞社養[2002]310號文件規定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只納入企業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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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搞好銜接,做好“老工傷”人員的確認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一)關于“老工傷”人員的確認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職工發生工傷時政策規定,對“老工傷”人員進行清理核實。 1、《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已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再重新進行工傷認定;未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但已按當時有關政策,由企業或相關部門認定,并一直享受工傷待遇的“老工傷”人員,由企業提供“老工傷”人員受傷、工亡時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的原始事故記錄證明、按工傷處理的決定、患職業病職工的《職業病診斷書》和確定工亡職工直系親屬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原始證明材料,由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不同時期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予以確認。 2、2004年1月1日至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已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再重新進行工傷認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未辦理認定的,由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補辦確認手續。補辦確認手續的時限和具體要求由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統籌地區“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工作進程確定。 (二)“老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鑒定 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確認的“老工傷”人員,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不再重新鑒定;未經鑒定的,由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以往已經鑒定的,“老工傷”人員本人、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要求復查鑒定的,可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 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要實事求是提供“老工傷”人員有關情況,對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的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經發現,由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追回被騙取的工傷保險基金,追究企業和有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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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摸清底數,扎實做好“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的調查摸底和測算工作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與用人單位共同做好“老工傷”人員歷史資料及檔案的清理工作,對“老工傷”人員人數、傷殘等級和將要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等項目及支付標準認真核實,掌握基本情況,并在此基礎上,認真測算,根據本統籌地區的規定和待遇水平,合理確定“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 在調查摸底的過程中,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深入用人單位,認真聽取用人單位的意見,切實幫助用人單位解決實際問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信息采集工作,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老工傷”人員身份、待遇項目及標準,以其發生工傷(亡)時間的相關政策為依據,認真核查確定,明確操作程序和工作規范,確保數據的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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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多方籌措,認真落實“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所需資金 資金籌集是妥善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的關鍵因素。各市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對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資金需求進行認真測算,實事求是地分析測算基金承受能力,認真研究解決資金籌集渠道。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可直接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結余較少、資金困難較大的統籌地區,要在分析測算的基礎上,協商用人單位通過一次性繳費或適當提高費率的方式加以解決;對于關閉、破產、改制企業,原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已將預留的工傷保險費用一次性撥付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其工傷人員(含“老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于經營困難無力繳費的國有企業,特別是企業關閉、破產時未預留“老工傷”人員有關費用或雖預留費用但未撥付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各市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通過政府支持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加以解決。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解決好“老工傷”人員保障問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實加強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作為改善民生、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我省和諧發展的一件大事來抓,認真組織實施,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我廳將就各市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廳。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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