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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性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改革穩定大局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職工權益保障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視。我市自1998年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在分散企業工傷風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目前工傷保險的覆蓋面還不夠廣、操作程序還不夠規范,工傷爭議案件逐年增加!稐l例》的頒布施行,為規范工傷保險工作,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提高對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把《條例》的貫徹執行列入各地各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明確有關政策規定 1、工傷保險基金繼續實行市區和縣(市)分別統籌,蕭山區和余杭區仍作為統籌地區維持不變。 除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單位外,原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其他單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杭州市區工傷保險統籌,統一執行杭州市區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有關規定。 2、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到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為其雇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按全部雇工的工資總額和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雇工的工資低于上年度統籌地區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300%的,按300%確定。個體工商戶為其雇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發生的工傷,按規定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浮動費率。行業差別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制定,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4、社保經辦機構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增減時,應在增減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增減申報手續。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后發生的工傷,按規定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杭州市區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事項,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用人單位住所地(以營業執照登記地址為準,下同)的區[包括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不包括蕭山區、余杭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在杭的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和省部屬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事項,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6、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用人單位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事項,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用人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辦理。 在杭的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和省部屬用人單位職工,其勞動能力鑒定向用人單位住所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后未改變初次鑒定結論的,再次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7、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8、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的,經本人申請,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所在用人單位歇業、撤銷、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一次性賠償金的標準參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標準執行。今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前發生工傷、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由所在單位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繳納一次性工傷保險代管費后,其按規定享受的工傷待遇可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付。一次性工傷保險代管費用的計繳標準為:一般工傷人員為每人每年950元,職業病人員每人每年5500元,按實際年齡繳至75周歲;70周歲以上的,至少繳納5年;享受護理費和康復器具的工傷人員另需一次性繳納3萬元的代管費用。 三、確!稐l例》順利實施 工傷保險涉及廣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以貫徹執行《條例》為契機,深化和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要對照《條例》規定的各項條款,認真清理與《條例》不符的政策規定,切實強化服務意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各種有效方式,進一步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增強廣大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 按照《條例》的要求,工傷保險制度的運行,需要行政管理、業務經辦和勞動能力鑒定三套機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強工傷保險組織管理體系建設,盡快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工作機構,充實專業人員,為《條例》施行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人事、編制、公安、衛生、民政、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加強溝通協作,積極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貫徹執行《條例》的各項工作。 2004年07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