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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為明確醫藥行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是由國家醫藥管理局組織有關省(市、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專業公司和醫藥企業,通過調查研究、分析比較、綜合平衡,統一審定后制訂的。
三、本表所列醫藥行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劃分的范圍標準及方法是:
1.有毒有害作業系指工人在生產中及工作場所內常年、直接、大量接觸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間體、反應副產物形成存在,并在操作時可經呼吸道、皮膚或口進入人體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物質。對于非常年、間接、短期內接觸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如由于毒物擴散,造成環境污染而影響的工種均不予劃入。
2.本表所列均是毒性較大、危害比較嚴重的產品及工種、對有些有毒有害產品及工種一時看不準、分不清的,暫時不劃入。
3.本表所列有毒有害的毒性、毒理是以國家及省(市、區)主管部門頒布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毒性標準為依據的。
4.根據醫藥行業實際及特點、化學藥品生產原則上按產品進行劃分,中藥、醫療器械和化學試劑則按工種進行劃分。
四、在試行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1.各醫藥工種必須與本表同產品、同生產方法、同工種范圍、同勞動條件,并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八年者方可作為提前退休工種。
2.醫藥生產車間的機械維修保全工、分析化驗工、常年跟班的技術人員〔如:車間值班長〕以及污水處理工、其勞動條件與同類產品的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相同的,可根據各地企業具體情況,由各省(市、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征求省(市、區)勞動局同意后批準執行。
3.醫藥行業中常年直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非醫藥專業工種以及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種,可按有關規定,經省(市、區)勞動局審查同意后執行。
4.今后凡需要補充的產品、工種(包括新產品)如果勞動條件與本表相同的,可由省(市、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征求省(市、區)勞動局意見后審批執行,并報國家醫藥管理局備案。如勞動條件與本表不同,各省(市、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可提供根據、資料報國家醫藥管理局平衡審定、批準后執行。
五、在執行中,必須首先注意從工藝、設備、生產布局和勞動組織等方面積極采取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以防止或減輕有毒有害物質對職工的危害。企業(包括新建企業)通過技術改進(引進新技術)、工藝改革或者由于原材料的變換、減少或消除有害健康因素后,各省(市、區)管理局(總公司)應按變化后的條件重新審定。
六、原國家勞動總局(78)勞護字36號批準的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所列的101個醫藥產品,繼續列為提前退休工種試行。
七、本表解釋權屬國家醫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