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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直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類學校,各類企業: 根據《云南省最低工資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現將我州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區:(只適用于昆明市所轄各區); 二類區:由原來480元/月調整為610元/月,適用于州直、瀘水縣; 三類區:由原420元/月調整為520元/月,適用于其他各縣。 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區:(只適用于昆明地區); 二類區:由原4.4元/小時調整為6元/小時; 三類區:由原3.9元/小時調整為5元/小時。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同月最低工資標準。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養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四、用人單位應在本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本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并結合本標準及時修訂或調整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標準,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合理調整和確定單件工資或提成比例,確保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的應發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