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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勞動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市政府《關于當前促進經濟發展的30條措施》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22號令),本著加強服務、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則,決定減少用人單位集體合同報送要件和縮短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時間,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減少審查要件。用人單位在集體合同簽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只需攜帶以下要件進行報審: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初次簽訂時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協商代表及委托首席代表的證明; 3.依法成立工會組織的證明(企業初次簽訂時提供); 4.工會選派職工代表或職工民主推薦協商代表的證明及委托首席代表證明; 5.雙方協商原始記錄(審查后退回企業); 6.集體合同文本3份; 7.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集體合同的決議。 二、縮短審查時間。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后,應即時審查辦結,確實難以即時辦結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出具“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認真做好信息錄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填報統計報表。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津勞辦[2005]66號文件中有關集體合同報送審查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