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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中央在京企業,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以及《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以下簡稱《具體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現對183號令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83號令第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包括: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本市及外埠非農業戶籍的城鎮職工;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依法經核準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等形式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企業與被保險人均須按183號令規定的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被保險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止。 三、183號令第十二條“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中的“工資”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范圍內發放的工資。 “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定期發布。 四、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新參加工作或失業后再就業的人員,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機關或其他企、事業單位調(轉)入企業的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以進入本企業工作第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當年各月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業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二)經企業批準請長假保留勞動關系,但不支付工資的人員,企業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第一年,以其請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起按協議約定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各自負擔的數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在醫療期內的病休人員,其病休期間領取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在不足整年度時與當年非病休期間的工資合并計算)作為第二年繳費工資基數。 (四)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并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以領取的傷殘津貼(在不足整年度時與當年未發生傷殘期間的工資合并計算)作為第二年繳費工資基數。 (五)被派到港、澳、臺地區和境外工作的人員,派出當年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起按企業與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工資基數繳納。 (六)被企業外派、外借及勞務輸出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其在其他單位領取的勞務收入應由被保險人向派出單位備案,并與派出單位發放的工資共同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七)個體工商戶雇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和雇工以雇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分別按20%和8%的比例繳納。 上述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按照183號令執行。 五、被保險人在被判刑、勞動教養期間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被保險人個人賬戶規模自2006年1月1日起由11%調整為8%;個人賬戶儲存額與2005年12月31日前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合并計算。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已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根據《具體辦法》第三條規定,按照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并進行比較時,按原辦法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其個人賬戶規模不再調整。 七、被保險人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并繼續計息,恢復繳費后個人賬戶前后合并計算。 八、被保險人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賬利率,每年參照銀行規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當年存入個人賬戶金額的記賬利率,參照銀行規定的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年度內銀行利率變更時以當年最高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并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作為第二年計算利息的基數(見附件一公式1)。 九、被保險人按183號令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的余額部分繼續參照銀行規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被保險人個人賬戶余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內按月計算(見附件一公式2)。 十、按183號令標準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中支付,并按單位劃轉與個人繳費的比例分別沖抵。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支付完畢時,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繼續支付,至被保險人死亡時止。 十一、按照183號令第十九條繼承個人賬戶的,其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人員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額以外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處理完畢后,予以封存。 十二、183號令第二十二條關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是指達到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條件。 職工符合183號令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企業應停止繳費并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按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的標準計發,并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十三、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應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基本養老金按其達到退休年齡時的標準計發,并自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十四、被保險人系殘疾人的,其原有的殘疾不作為因病(非因工負傷)提前退休的條件。 十五、職工已符合183號令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企業與職工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另有規定的除外),并將備案后的書面協議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留用期間,企業和職工應繼續按183號令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按規定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并計算繳費年限,留用期結束時應停止繳費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十六、按183號令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 時,涉及應繳費年限(N應繳)的,統一以1992年10月作為應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經有關部門批準,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時間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準確定的參保時間為應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 十七、被保險人因各種原因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間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不含按國家及本市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恢復繳費后其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Z實指數)時,間斷繳費期間,繳費工資基數為0,應繳費年限按本通知第十六條統一規定執行。 十八、被保險人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時,扣除其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時間。 十九、按《關于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補充通知》(京勞險發字[1993]73號)規定,在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間領取疾病救濟費和停薪留職的職工, 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未繳費期間以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并與1995年11月之后的實際繳費工資共同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但其未繳費期間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 二十、183號令實施后,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同時加發一次性養老補償金,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養老補償金標準為: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繳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具體計算公式為:C平×Z實指數 ×N實+同×2。(具體指標解釋見《具體辦法》中的附件一) 二十一、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183號令實施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本市城鎮戶籍被保險人,本人自愿,可按不低于繳費工資下限的標準和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差額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基數不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補繳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規定計入被保險人個人賬戶。 二十二、按照《北京市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安置辦法》(市政府1993年第16號令)規定,被建設征地單位安置或委托其他單位安置的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1998年6月30日前被安置,2006年1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1998年7月1日后被安置, 2006年1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1998年6月30日前已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按183號令第二十四條計發基本養老金。1998年7月1日后被安置,2006年1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83號令第二十三條計發基本養老金。 上述人員的基礎養老金按15%的比例計發,其它部分按183號令執行。 二十三、執行《北京市建設征地轉非勞動力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148號)規定的建設征地轉非勞動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照183號令執行。 二十四、按照《關于本市建設征地農轉工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社養發[2004]78號)和《關于未按〈北京市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安置辦法〉規定進行安置的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社養發[2006]20號)以及《關于處理北京市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安置辦法實施期間批準征地項目人員安置有關遺留問題的意見》(京政辦發[2006]17號)參加社會保險的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農轉居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點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2]151號)和《關于在通州區永順鎮試行〈北京市整建制農轉居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4]122號)參加社會保險的整建制農轉居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照183號令執行。 二十五、符合國家規定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國有破產企業、國有紡織企業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按183號令的規定計發,不再執行《關于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63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十六、因病(非因工負傷)的被保險人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按183號令的規定計發,不再執行《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復函〉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51號)第一條的規定。上述人員中,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其養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按最低標準發給;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的,其養老金低于本市最低退職生活費標準的,按最低標準發給。 二十七、外埠城鎮職工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轉移其在外埠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并在本市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在外埠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與本市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未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不接續其在外埠的養老保險關系;與企業或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并返回原籍的,其個人賬戶按國家規定隨同轉移。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外埠城鎮職工,達到18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按183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其在本市的實際繳費標準和繳費年限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十八、符合本通知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外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轉移至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后,以轉移單或清算單中記載的歷年繳費工資基數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對于外埠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建立個人賬戶期間,個人賬戶資金未轉移至本市的,以養老保險手冊或臺賬記載的歷年繳費工資基數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沒有記載的,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年限為0。 外埠城鎮職工在外埠的繳費工資基數高于或低于本市歷年繳費上限或下限(見附件二)的,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本市規定執行。低于繳費下限的不補繳。 二十九、依照《關于印發〈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60號)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非財政供款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183號令執行。 三十、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照183號令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本市的有關政策。 三十一、本通知自183號令實施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1、個人帳戶金額的記帳利率 2、本市歷年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基數上限和下限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