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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關于中外合資企業解除原中方職工勞動關系如何計發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穗芳勞仲字[1998]第002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由原未轉制的中方單位調派到合資(合作)企業的職工,如勞動關系已轉移并采用調動方式進入合資(合作)企業的,應視為在合資(合作)企業轉制,其連續工齡應視同本企業的工作年限;雙方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應按其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二、 如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約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支付辦法的,雙方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可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