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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保障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勞動人事局、財政局,省直管各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范圍 從2009年1月1日起,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1、普遍調整 ①每人每月增加65元; 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③2008年12月31日前,70-74周歲的每月再增加10元, 75-79周歲的每月再增加2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30元。 2、特殊調整 以下人員在按上述標準調整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①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30元。 ②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每月再增加20元。 ③具有正高技術職稱的每月再增加20元,副高技術職稱(含高級工人技師)的每月再增加10元。 ④原工商業者每月再增加20元。 ⑤在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再增加10元。 ⑥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渠道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核,報同級勞動保障局審批后,由社會保險局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養老金由原單位負責發放。 五、工作要求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工作,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確保這項惠民政策平穩有序,順利落實,按要求在2009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各地各部門要對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同時上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