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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了嚴格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企業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國務院頒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做好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為所有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應將參保情況及時在本單位內公示。企業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二、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企業參保工作的指導。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針對性的擴大覆蓋面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勞動監察,督促企業盡快參加工傷保險。 三、企業參保登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確定企業繳費費率,核定企業繳費基數、職工人數和應繳工傷保險費數額,如實地為企業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樣式附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前,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不能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有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企業,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企業,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已經頒發的要予以吊銷。 四、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企業中斷繳費、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罰。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勞動保障部門應通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互相交流、通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針對出現的問題,研究協商解決,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權益。 六、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參保證明中尚未解決的相關問題,由各地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與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協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