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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西安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11-06 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勞發〔2003〕333號 陜西省西安市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局,各委、辦、局(公司)及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和市政府《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發〔1999〕1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市境內經市和區縣勞動保障及人事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介紹、人才交流機構(以下簡稱職介機構)托管檔案的下列人員: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自由職業者、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各類人員(包括國有、集體單位的下崗職工,到大、中專學校就讀的職工,外出從事勞務、留學、進修的職工等)。
3、由職介機構實行勞動、人事代理制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續接醫療保險手續,應向具有代理醫療保險業務資格的職介機構提出申請,繳納醫療保險費,并由職介機構代辦本人醫療保險具體事務。
三、要求開展醫療保險業務代理的職介機構,應向市或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代理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具備醫療保險業務代理資格。
職介機構要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定代辦協議,與每季第一個月15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職介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費業務不得收取手續費,也不得從收繳的醫療保險費中提取管理服務費用。
四、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其中本人繳費 資在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繳費工資在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100%以下的,以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五、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9%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已從業人員由用人單位或業主繳納7%,個人繳納2%。同時按每月每人8元(其中用人單位或業主繳納80%,個人繳納20%)的標準繳納大額醫療補助保險費。
六、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補助保險并連續繳費在6個月以內的,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以上的可享受正常醫療保險待遇。 
七、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補助保險,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及有關醫療保險待遇,按市政發〔1999〕138號和市政發〔2002〕29號規定執行。
八、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得中斷繳費。中斷繳費在三個月以內的可以補繳醫療保險費。補繳醫療保險費后中斷繳費期間可以連續計算為繳費年限;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個人帳戶可以繼續使用;中斷繳費在三個月以上的視為自動脫保,自動脫保后重新參保的,按本通知第六條 初次參保的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十、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為按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為1999年底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十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到達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上述規定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十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死亡后,終止本人醫療保險關系,并將其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余額轉入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名下。
十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對個人醫療保險繳費情況。
十四、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初次參保應在繳費6個月后),其就醫管理辦法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緊急搶救未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或因出差探親在外地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職介機構按月按規定統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十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醫療保險待遇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可視作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并可與解除勞動關系前參加醫療保險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參加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應在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60日內,持失業人員有關證件到職介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續接手續,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
十六、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職介機構的監督管理,每年定期對職介機構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取消其代理醫療保險業務資格。
十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市勞動局有關流動人員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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