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委辦局(總公司),中央、省、市直企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和省政府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意見,結合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現將2004年6月30日前因工傷亡職工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條例》施行后發生的工傷,鑒定為1至4級領取傷殘津貼的,以現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增加15.8%,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鑒定為5至6級,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按本企業平均工資增長率增加,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企業平均工資負增長時,工傷津貼不降低。 二、《條例》施行前鑒定為1至4級并領取傷殘津貼(原稱傷殘撫恤金)的,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按養老金調整的辦法和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鑒定為5至6級領取傷殘津貼(原稱離崗休養工資)的,以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本企業平均工資增長率增加,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企業平均工資負增長時,工傷津貼不降低。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以現領取的撫恤金數額為基數,增加15.8%,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的給付基數,按大連市200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予以調整,給付比例不變。 五、本通知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