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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鼓勵勞動者采取多種形式靈活就業,進一步完善城鎮社會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現就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以下統簡稱從業人員),可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般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人事代理機構委托集中辦理,也可以由從業人員憑有關身份證件和資料自行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 三、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標準,一般按統籌地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以統籌地區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和單位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具體繳費標準由各地確定。 從業人員系雇主或個體經營者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人承擔;從業人員系雇工的,應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雇主繳納,本人只繳納應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計入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按統籌地區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屬統籌基金支付住院和按規定支付門診特殊病種的費用,須在連續繳費不少于6個月后方可享受,具體由各地規定。 五、從業人員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期間,從中斷之月起,停止享受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以后續保時,應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中斷期間不補繳的,續保后的醫療保險待遇視同首次參保,即須在續保后連續繳費不少于6個月后方可享受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補繳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補繳時統籌地區確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執行。 六、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同時參加統籌地區的大額醫療救助。繳費標準和享受待遇均執行統籌地區的統一規定。 七、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已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 (二)達到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一般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具體由各地確定; (三)繳費年限不足,按規定一次性補繳的。 八、從業人員在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后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際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中斷繳費未補繳的期限,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九、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也可以先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暫不建立個人帳戶。具體辦法,可按照蘇勞社醫[2002]8號文有關規定由各地確定。 十、對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可比照本意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