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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點醫院: 為貫徹《2005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證分析-透析治療的醫療保險支付機制研究成果》,按照試點城市項目應用實施方案和省開展透析治療醫療保險相關工作方案,經研究決定,對我市醫療保險透析治療患者實行定點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醫療保險透析治療醫院實行定點制度,確定市第一人民醫院(含東方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為2007年度醫療保險透析治療定點醫院(下稱:醫保定點透析醫院),負責市、區醫療保險透析患者的診治工作,其它醫院應積極做好現收治患者的宣傳,并與醫保定點透析醫院就患者的病情、治療等事項認真地做好銜接,確保患者正常治療。 二、醫療保險透析患者需在透析醫院范圍內選擇一家作為本人透析治療的定點醫院,并按要求填寫《連云港市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治療申請表》,經市醫療保險管理處審批后,到本人選定的透析醫院就醫治療,凡參保人員未經審批或擅自在非透析醫院發生的透析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三、醫保定點透析醫院要嚴格執行衛生部門及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服務。 四、醫保定點透析醫院要按照有關規定,指定專人負責透析治療患者的日常治療和管理工作,為透析患者建立門診治療專用病歷,詳細記載治療過程,并按要求向市醫療保險管理處報送所需資料和病案。 五、醫保定點透析醫院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收費標準,醫療保險支付的血液透析費用包括:血液透析、藥品(鹽水、肝素、碳酸氫鈉);醫療保險支付的腹膜透析透析費用包括:腹膜透析置管術、腹膜透析液。 六、醫保定點透析醫院由勞動、衛生部門根據醫院管理情況及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每年確定一次。試點運行情況由市醫療保險管理處對其適時監控,并由市醫療保險管理處與醫院簽訂服務協議。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