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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和《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連政發[2005]194號)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對市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及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 2006年6月30日前按規定領取定期工傷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到達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1-4級人員,只調整生活護理費,養老金按養老保險待遇調整。 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標準: 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30%)。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為18.33%,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2.0%。按上述公式計算,本次調整系數為:1.1343。 三、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5043元。 四、各縣根據省政府令第29號精神,確定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年度調整標準,及時做好調整工作,今后市勞動保障局不再為此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