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連云港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連政發[2000]104號)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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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外的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均可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對于原醫療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退休人員較多(一般指占在職職工人數20%以上)的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均應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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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水平應當與本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的醫療待遇相銜接,與本單位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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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與退休人員養老金之和的一定比例(一般為4%),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40%劃入職工個人帳戶,使用、管理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執行;其余部分建立本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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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不實行社會統籌,所籌基金全部用于本單位參保職工的醫療費用補助。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單位單獨建帳,專款專用,單位間不互相調劑。年終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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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使用,由參保單位根據職工醫療費用開支的具體情況,主要用于補助:
(一)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三)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具體補助標準由單位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四)因參保職工特殊病情需要,單位規定可報銷的其他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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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補充醫療保險每季度辦理一次報銷。由參保單位審核,并填寫補充醫療保險報核匯總表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同意后將報銷費用撥付給單位,由單位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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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4%內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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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職代會或工會審議通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實施。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并接受職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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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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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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