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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將調整后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合肥市:市區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680元。 馬鞍山市:市區900元,當涂縣720元。 淮北市:市區800元,濉溪縣680元。 淮南市:田家庵區、大通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800元,鳳臺縣、潘集區、毛集試驗區680元。 蕪湖市:市區800元,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680元。 銅陵市:市區800元,銅陵縣680元。 宣城市:市區800元,寧國市、廣德縣、績溪縣、郎溪縣、旌德縣720元,涇縣680元。 蚌埠市:市區750元,五河縣、固鎮縣、懷遠縣680元。 滁州市:市區750元,天長市、明光市、全椒縣、來安縣、鳳陽縣、定遠縣680元。 巢湖市:市區750元,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廬江縣680元。 池州市:市區、九華山風景區750元,青陽縣、石臺縣、東至縣680元。 安慶市:市區750元,桐城市、懷寧縣、樅陽縣、潛山縣、太湖縣、宿松縣、望江縣、岳西縣680元。 黃山市:屯溪區、黃山風景區750元,徽州區、黃山區、歙縣、休寧縣、黟縣、祁門縣680元。 亳州市:市區720元,蒙城縣、渦陽縣、利辛縣680元。 宿州市:市區720元,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680元。 阜陽市:市區720元,界首市、太和縣、潁上縣、臨泉縣、阜南縣680元。 六安市:市區720元,壽縣、霍山縣、霍邱縣、金寨縣、舒城縣、葉集試驗區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合肥市:市區10.6元(每人每小時,下同),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7.1元。 馬鞍山市:市區9.4元,當涂縣7.5元。 淮北市:市區8.4元,濉溪縣7.1元。 淮南市:田家庵區、大通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8.4元,鳳臺縣、潘集區、毛集試驗區7.1元。 蕪湖市:市區8.4元,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7.1元。 銅陵市:市區8.4元,銅陵縣7.1元。 宣城市:市區8.4元,寧國市、廣德縣、績溪縣、郎溪縣、旌德縣7.5元,涇縣7.1元。 蚌埠市:市區7.8元,五河縣、固鎮縣、懷遠縣7.1元。 滁州市:市區7.8元,天長市、明光市、全椒縣、來安縣、鳳陽縣、定遠縣7.1元。 巢湖市:市區7.8元,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廬江縣7.1元。 池州市:市區、九華山風景區7.8元,青陽縣、石臺縣、東至縣7.1元。 安慶市:市區7.8元,桐城市、懷寧縣、樅陽縣、潛山縣、太湖縣、宿松縣、望江縣、岳西縣7.1元。 黃山市:屯溪區、黃山風景區7.8元,徽州區、黃山區、歙縣、休寧縣、黟縣、祁門縣7.1元。 亳州市:市區7.5元,蒙城縣、渦陽縣、利辛縣7.1元。 宿州市:市區7.5元,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7.1元。 阜陽市:市區7.5元,界首市、太和縣、潁上縣、臨泉縣、阜南縣7.1元。 六安市:市區7.5元,壽縣、霍山縣、霍邱縣、金寨縣、舒城縣、葉集試驗區7.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