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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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實施《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規范全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工作,推進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工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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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全省各類企業。本標準所述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各項制度的基本內容,均適用于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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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實施原則 本標準的實施必須貫徹領導作用、全員參與、聯系實際、規范操作、持續改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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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質量評估和上級考核 為保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工作有效運行,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的實際,對照本標準的實施情況和取得的效果,定期進行質量評估和上級考核。質量評估每年進行一次,上級考核每二年進行一次。質量評估和上級考核工作在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企業黨委)領導下由工會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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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作標準的應用 本標準為全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A級版本,是提供給各企業制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的指導文本。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各地區、行業可結合實際,依照A級版本,制定本地區、本行業的指導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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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工作標準的編制、發布和修改及文書檔案管理 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由本單位工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依照不同級次的指導文本進行編制,報請本單位黨委同意后發布實施。 因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和上級有關規定的調整,或者通過質量評估發現工作標準有關具體規定不符合實際需要時,由本單位工會及時組織對工作標準進行修改。 工作標準編制發布后,由企業工會負責發放和存檔。須編號分發,填寫發放記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記錄和文書檔案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企業工會負責制定和管理,并登記造冊、妥善保存,作為資料和考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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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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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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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2.2.1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審議企業關于生產經營發展規劃、技術引進、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企業改制、重組、破產、裁員實施方案、履行集體合同以及財務預決算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與企業協商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3)審議通過工資調整、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組、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4)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廠務公開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以及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5)評議、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意見。 (6)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 (7)推薦先進生產者和勞動模范候選人。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2.2.2 集體企業、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2.2.1規定的職權外,有權制定、修改企業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決定企業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股份合作制企業屬集體經濟,參照集體企業的規定實行民主管理。 2.2.3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等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1)聽取企業關于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合同等情況的報告。 (2)討論并與企業協商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3)審議通過企業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4)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廠務公開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以及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5)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 (6)推薦先進生產者和勞動模范候選人。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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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程序 2.3.1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的程序 (1)預先公布議案。行政領導須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7日,將擬提交本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送交工會分發至各代表團(組)、各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下同),并及時發至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收到議案后應及時向本選區職工傳達議案內容,并收集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2)提前審議。各代表團(組)應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4日,組織本團(組)職工代表提前審議議案,并將審議結果連同各職工代表收集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匯總書面報送工會。 各專門小組根據議案內容,在全面審議的基礎上組織有關技術、管理人員進行專題審議,必要時可進行專題調查,并于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4日,將審議意見和調查情況匯總書面報送工會。 工會將各代表團(組)報送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各專門委員會報送的專題審議和專題調查情況整理歸納后于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3日送交行政,行政根據審議意見、建議和專題調查情況修改議案。 提前審議可與征集提案同時進行。 (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正式審議。在正式會議上由企業行政領導作工作報告、相關人員作修改議案的報告,職工代表可就報告內容進行審議,并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4)職工代表大會對屬于審議建議權范圍內的議案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領導應認真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如不能統一時,應按行政領導的決定執行。工會可將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報告上級工會。 (5)職工代表大會對屬于審議通過權范圍內的議案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領導應盡量采納或修改。在采納或修改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作出說明后由職工代表投票表決。經表決,占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即為通過,占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反對即為不通過。 凡職工代表大會不通過的議案,不得實施。 (6)職工代表大會對屬于審議決定權范圍的議案,可進一步進行咨詢或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根據多數職工代表的意見直接對議案進行修改。經表決,占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即為決定。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后,企業各方面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行政領導如對職工代表大會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行政領導應按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2.3.2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程序 (1)在企業黨委領導下,成立由黨委、行政、紀檢、工會等各方面負責人組成的民主評議領導小組。由職工代表、企業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工會有關部門組成的職工代表大會評議企業領導人員專門委員會,負責制定評議方案和組織實施工作。 (2)做好思想發動工作,由各方面分別組織職工代表和企業領導人員學習有關文件,掌握評議企業領導人員的意義、政策、內容和方法,有針對性地做好職工代表和被評議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由企業領導人員作述職報告。 (4)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對企業工作和領導人員進行民主評議。 (5)組織職工代表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述職的領導人員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結果要及時公開。 (6)整理職工代表民主評議意見和民主測評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7)職工代表大會對職工評價較高的企業優秀領導人員,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表揚、獎勵的建議;對于職工意見較大,民主測評結果不符合稱職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批評、處分或罷免的建議。 (8)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根據民主評議意見和民主測評結果,召開專題會議,制定整改措施。 (9)工會將企業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整改措施及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向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反饋。 2.3.3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推薦、選舉、罷免企業領導人員的程序 應在企業黨委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相關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民主推薦、選舉的目的、意義、條件、方法、步驟、組織領導等)。相關工作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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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原則和要求 2.4.1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必須堅持以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為中心,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構建企業和諧勞動關系。 2.4.2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各項職權,必須讓職工代表明確議案內容,掌握方針、政策和情況,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履行規定的各項民主程序,再進行表決。在履行民主程序時,必須公開、公正、透明,營造寬松和諧的民主氛圍,讓職工代表暢所欲言,體現真實意愿,保證職工代表大會效果。 2.4.3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基礎性平臺,要監督和防止有人借職工代表大會做出違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決議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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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提案 2.5.1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是指列入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問題。議題的內容應包括所要審議的問題的要點、提出議題的依據、實施議題的方法和步驟。 職工代表大會要針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技術創新、規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確定中心議題。 確定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一般程序是: (1)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之前,由企業工會廣泛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各方面意見,充分了解當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職工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 (2)企業工會與行政進行協商,并提請黨委會討論,形成對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初步意見。 (3)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初步形成的中心議題,并征求意見。 (4)由企業工會向行政反饋聯席會議對中心議題的意見和建議,供行政起草工作報告吸納。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以就這一重大事項作為議題召開臨時會議。 2.5.2 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 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是指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處理的方案和建議。這些方案和建議是由職工代表或職工群眾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案后,確定為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內容,主要是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企業改革、勞動報酬、規章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和生活福利及職工保險繳納等,需要職工代表大會立案處理的問題。職工代表提案一般要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職工代表提案由一人提出,兩人或兩人以上附議,并由提案人和附議人署名,或以集體名義提出。 征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一般程序是: (1)在作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后,工會或提案委員會發出征集提案通知,發放提案征集表。 (2)職工代表在聽取和收集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 (3)各代表團(組)收集提案送交工會或提案委員會。 (4)由提案委員會與行政及有關部門協商后,提出立案建議,并形成提案審查報告。 (5)提案委員會向職工代表大會作提案審查報告,對征集的所有提案分別做出應予立案、暫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說明,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后表決通過。 (6)將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確立的提案分別交由企業行政領導或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落實。 (7)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負責檢查督促有關大會提案的落實,并積累情況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8)各有關部門落實每項大會提案后,須征求提案人的意見,并由提案人簽字確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須進一步落實。 (9)各項大會提案的內容、審查、立案、領導批示、責任單位、落實期限、檢查情況、落實結果、提案人意見等均應在提案表中反映。每年首次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委員會須向大會報告上一年度提案的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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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 2.6.1 企業工會主持召開聯席會議,協商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形成一致意見后及時向企業黨委報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報告,待企業黨委回復后,成立由企業黨委、行政、工會等方面組成的籌備組。待籌備工作就緒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7日,由企業工會向上級工會報送本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報告。上級工會應在收到報告后5日內回復。 2.6.2 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一般應在開會前一月開始。由企業工會草擬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經籌備組協商后,提交黨委討論決定。方案應包括大會的指導思想、中心議題和提案征集、會期、規模、議程、大會主席團候選人、文件材料及大會其他籌備事項。如果是首屆或換屆職工代表大會,還應包括職工代表(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旁聽職工)的分布和選舉、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等內容。 2.6.3 按照(2.5.1)確定的中心議題起草文件。行政負責起草行政工作報告和需提交大會審議、審查和決定的有關議案;工會及各專門委員會負責起草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提案審查報告、提案落實情況報告及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臨時解決問題的說明等。 2.6.4 上述文件需提交黨委討論,并至少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7日前送達職工代表做好提前審議、審查準備。與此同時,各專門小組按照(2.6.2)開始大會提案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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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2.7.1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企業工會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選出大會主席團后,即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主要程序是: (1)選舉大會主席團。 (2)企業工會主席報告本屆(次)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 (3)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4)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 (5)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2.7.2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要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和規定的民主程序,主持好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主要程序是: (1)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如到會代表人數超過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即可宣布開會。列席代表和旁聽職工參加會議。 (2)企業行政領導人員做工作報告,如工作報告已事先印發給職工代表,可針對職工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出說明。 (3)由行政有關負責人做專題議案的報告。凡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審查的議案,均應由行政有關負責人向大會報告。 (4)企業工會主席及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就上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提案執行情況、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等向大會作出報告。 (5)企業工會主席就上次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所決定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本次大會確認。 (6)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對以上報告和議案分組進行討論。同時對大會的各項決議草案和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大會主席團成員分別參加本代表團(組)討論。 (7)各代表團(組)應有人認真記錄代表的討論發言,整理歸納后向大會主席團匯報。 (8)大會可安排時間讓代表在大會上發言,有條件的也可讓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9)大會選舉和表決。選舉或變更參加董事會、監事會及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選舉參加招投標評議委員會的職工代表或企業行政領導人等;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提名,表決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人選,表決通過其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 (10)對有關的各項方案和大會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如遇集體合同重簽或續簽,則由工會主席和行政領導人員簽訂集體合同。 (11)表決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其他內容。 (12)閉幕詞,宣布大會結束。 2.7.3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各代表團(組)結合各自情況,討論落實大會決議的具體措施和方案。職工代表要向各自選區的職工傳達貫徹大會精神。企業各方面都要認真貫徹落實大會的提案、決定和決議。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要督促檢查大會提案、決定和決議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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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向廣大職工宣傳有關企業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 (2)組織職工認真選好職工代表。 (3)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4)主持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5)組織專門委員會或職工代表進行調查研究,開展巡視、檢查、質詢活動,檢查、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6)提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候選人。 (7)組織職工代表培訓、述職、競選及旁聽職工的選擇等工作。 (8)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9)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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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記錄和文書檔案 (1)職工代表大會記錄(包括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 (2)職工代表大會評議企業領導人員和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有關記錄。 (3)企業工會委員會研究討論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記錄。 (4)企業工會接待受理職工代表申訴的記錄。 (5)有關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上級文件和工作制度的建檔。 (6)歷次職工代表大會文件(報告、決議、決定、議案、講話等)的建檔,職工代表出席、討論、表決等情況的記錄。 (7)歷次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征集、審查、處理的資料。 (8)職工來信來訪的接待記錄和處理結果。 (9)其他應予保存的材料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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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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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職工代表的條件 3.1.1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3.1.2 職工代表的素質要求,一般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政策水平、業務技術知識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職工作,有較強的責任感;關心集體,遵紀守章,聯系群眾,辦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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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職工代表的人數和比例 3.2.1 職工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的人數一般根據企業規模大小適當確定,職工人數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于30人;200-1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為40-100人;1000-5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為100-200人;5000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于200人。 3.2.2 職工代表由一線職工、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工會工作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50%;企業各級行政領導代表一般不得高于職工代表總數的20%。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企業女職工所占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相適應,職工代表中青年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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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選舉職工代表的程序 3.3.1 選舉職工代表,按以下基本步驟進行: (1)制定選舉方案。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和行政單位設置狀況,確定職工代表總數及名額分配辦法。一般按班組(科室)、工段、車間(分公司、子公司或分廠)劃分選區,并制定具體選舉辦法。 (2)進行宣傳發動。企業工會要將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職權、意義和作用,以及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等向企業全體職工廣泛進行宣傳。 (3)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以選區為單位,充分發揚民主,積極推薦職工代表侯選人。 (4)直接選舉職工代表。各選區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額,直接選舉產生職工代表。選舉方式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大型企業或集團的職工代表,可以在分公司、子公司(分廠)或車間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中推選產生。企業領導應分到選區,以普通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 選舉時,須有本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選舉,并獲得應到會職工過半數同意方能當選。 (5)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由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選出的職工代表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取消其代表資格。 (6)組成職工代表團(組)。職工代表選出后,應按選舉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組成各代表團(組),選舉產生代表團(組)長。 3.3.2 職工代表競選制 實行職工代表競選制,是近年來一些單位在職工代表選舉過程中的創新。競選的程序一般是: (1)由職工所在選區自愿報名,或由職工所在選區工會組織推薦。 (2)由職工所在選區工會組織介紹競選者的情況。 (3)競選人在職工大會上發表競選演講,職工現場提問,競選者當場答辯。 (4)職工無記名投票選舉職工代表。選舉時,職工實到人數必須達到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而當選職工代表的得票數必須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 (5)根據得票率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6)選舉結果報企業工會備案。 3.3.3 職工代表的補選和撤換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自任職后,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經征得職工代表同意后,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企業或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由原選舉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補選代表程序與選舉代表的程序相同。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撤換職工代表的程序一般是: (1)選舉單位向企業工會提出撤換要求及原因。 (2)企業工會及時進行核實、答復。 (3)原選舉單位召開會議討論,被撤換的職工代表可以參加會議并可以申辯。 (4)經應到會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作撤換職工代表的決定。 (5)將撤換決定報送企業工會并由工會備案。 (6)原選舉單位職工按照選舉職工代表的程序選舉新的職工代表。 (7)經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后替補被撤換的職工代表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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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3.4.1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巡視檢查、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等民主管理活動。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時,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3.4.2 職工代表的義務 (1)模范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職工群眾,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定期向本選區的職工群眾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3)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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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列席、特邀職工代表和旁聽職工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部分退(離)休人員或中層干部及其以上的領導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還可以邀請部分職工旁聽。旁聽職工由企業工會負責組織,并由工會聽取旁聽職工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評議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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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職工代表津貼 企業可以給予職工代表適當的津貼。在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職工代表,企業應當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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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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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這一組織原則體現在各項組織制度之中。 4.1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1.1 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100人的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小型企業較多的鄉鎮、街道、村、社區、開發區、科技園區、工業園區等同一區域,或者同一行業以及在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內,可以在同一地區、行業或幾個行業內,建立區域(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1.2 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其分公司、子公司、 分廠(車間)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制度。班組(科室)、工段、項目管理部及人數較少的商業網點等,可以建立民主管理會或民主管理小組。 4.1.3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4.1.4 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企業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4.1.5 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按期召開或換屆,召開會議前必須向上一級工會報告。 4.1.6 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表決的事項,必須獲得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選舉或對重要事項表決,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時,須作出同意、不同意、棄權三種意思的表決程序。 4.1.7 法律、法規規定應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決定的,不具有效力。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時,應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議、表決。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和審議通過、審議決定的事項,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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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4.2.1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產生的程序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預備會議上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黨委、紀檢、行政領導,以及工會、共青團、女職工組織負責人。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主席團人數50%。具體選舉程序是: (1)企業工會同企業黨政領導協商后,提出大會主席團人數、構成比例等方案。 (2)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大會主席團的侯選人名單。 (3)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全體職工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占應到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可當選。 根據需要可從主席團成員中選舉大會秘書長。秘書長一般由當選為主席團成員的工會主席擔任。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正式職工代表,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4.2.2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職責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組織領導工作。大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成員輪流主持。其具體職責是: (1)主持開好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2)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3)聽取和綜合各職工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議案進行修改。 (4)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5)處理大會的其他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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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4.3.1 職工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是為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各項職權服務的專門工作機構。根據需要一般應設置生產經營、規章制度、生活福利、評議監督干部、提案審查等經常性或臨時性的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請非職工代表,但需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一般在專門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必須是不擔任企業中層行政領導職務的本屆職工代表。 4.3.2 各專門委員會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審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有關議案。 (2)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的授權,審定屬于本專門委員會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事項,并將審定事項報告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3)檢查、督促企業有關部門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處理職工提案,并將有關情況報告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 (4)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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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4.4.1 聯席會議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解決臨時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的某些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主持召開,有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工會委員會成員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參加的會議。 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4.4.2 聯席會議協商處理有關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要問題的職權是: (1)審議屬于生產經營中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同意或不同意分配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的試行方案,以及涉及部分職工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安全衛生措施等。 (3)可以就部分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職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項作出決議。 (4)聽取職工代表評議干部的情況,研究提出對干部獎懲和任免的建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5)企業行政領導和工會認為需要提交聯席會議商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4.4.3 聯席會議協商處理有關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的職權是: (1)討論制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研究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 (2)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3)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進行檢查督促,并指導其工作。 (4)討論研究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審議工會主席向職工代表大會所作的有關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報告。 4.4.4 聯席會議的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遇有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負責召集,工會主席主持會議。 聯席會議實行民主協商制。聯席會議形成決議前,要盡可能征得企業行政有關方面同意。如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同企業行政有關方面不一致時,可請企業黨委協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決定應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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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職工代表大會與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經理的關系 4.5.1職工代表大會與公司股東大會應當依法分別行使職權,不得相互替代。 4.5.2董事會依照公司法,對企業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等重要事項行使決策權,職工代表大會對董事會決策的重要事項行使審議建議權。董事會、經理層在制訂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方案時,要充分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審議通過權。董事會、經理層行使企業人員聘用權,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經營班子成員行使評議監督權。 4.5.3職工代表大會的會期、內容要與每年決定企業年度計劃等重要事項的董事會會議有機銜接。一般職工代表大會應在董事會會議之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在職權范圍內關于企業重要事項的審議意見、建議、決議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準確反映,或由工會代表職工代表大會向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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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記錄和文書檔案 (1)歷屆職工代表的名單,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等機構設置、人員安排及其變更情況。 (2)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記錄。 (3)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會議、活動記錄。 (4)職工代表巡視、檢查和監督活動的記錄及有關材料和資料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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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車間(分廠、分公司、子公司)班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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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車間民主管理制度 車間(分廠、分公司、子公司)民主管理,是車間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形式,對車間權限范圍內的事務實行民主管理的活動。 100人以上的車間一般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00人以下的車間一般實行職工大會制度。 5.1.1 車間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車間工會委員會主持。 5.1.2 車間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1)聽取和審議車間行政領導人員的工作報告,討論車間的生產工作計劃、各種改革方案、技術改造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車間勞動安全衛生措施方案、獎金分配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車間職工生活福利重大問題。 (4)評議監督車間行政領導人員,并提出獎懲任免建議,根據企業決定,民主選舉車間行政領導人員,并報企業批準。 5.1.3 車間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各項職權的程序參照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程序進行。 5.1.4 車間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制度 (1)車間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2)組織車間職工代表或職工每季度巡視檢查一次民主管理工作。 (3)評議車間領導人員每年至少一次,也可以與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評議企業領導人員同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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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5.2 班組民主管理制度 班組(科室)民主管理,是班組全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對班組各項事務實行民主管理的活動。 5.2.1 班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組民主管理會,由工會組長主持,班組全體職工直接參加。 5.2.2 班組民主管理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由班組長、工會組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提議,隨時召開。 5.2.3 班組民主管理會要有本班組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出席方能召開,討論決定的事項,要有班組體職工過半數同意才能生效。 5.2.4 班組民主管理會作出的決定,如與班組長的意見不一致,要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以報告車間黨組織和車間工會進行調解。 5.2.5 班組民主管理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有關事項,未經班組民主管理會討論同意,任何人不能改變。 5.2.6 建立班組民主管理會議及活動記錄本,指定專人負責記錄。 5.2.7 人數較多的班組可以推選3-5名民主管理員組成民主管理小組,在工會組長主持下,負責班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5.2.8 班組民主管理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1)聽取和討論班組長關于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作業計劃、經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發動職工提合理化建議,并認真實施。 (2)討論通過班組獎金分配方案和各項制度,以及對職工的獎懲等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 (3)評議班組長和班組工作,可對班組長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并根據企業或車間的決定選舉班組長。 (4)工會組長或民主管理小組向班組職工匯報民主管理工作,并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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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5.3 記錄和文書檔案 (1)車間(分廠、分公司、子公司)歷次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記錄,歷次職工代表大會文件建檔及材料和資料保存。 (2)車間(分廠、分公司、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文件建檔。 (3)班組民主管理工作記錄,班組民主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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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質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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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上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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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6.1 質量評估的周期和時間 為了保證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運行,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對本企業上一年度職工代表大會運行質量的評估工作,一般在每年第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期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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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6.2 質量評估領導小組 在企業黨委領導下,建立由黨委、行政、紀檢、工會等有關方面負責人組成的職工代表大會評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質量評估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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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6.3 質量評估的條件 質量評估要在職工代表充分了解上一年度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對照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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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6.4 質量評估的方法步驟 (1)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把評估的內容、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和評估表發給職工代表學習掌握。 (2)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由質量評估領導小組向職工代表作評估動員。 (3)根據質量評估的內容,職工代表充分征求本選區職工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意見。 (4)分別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召開質量評估會議。 (5)職工代表以無記名方式,真實填寫質量評估表,逐項做出滿意、比較滿意或不滿意的評價。 (6)質量評估領導小組根據質量評估結果,寫出質量評估情況分析報告,并根據情況填寫《職工代表評估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不符合標準處置報告》,一并送企業黨委,同時報上一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質量評估表由質量評估領導小組封存,以備上級考核。 (7)企業黨委根據質量評估的意見及時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對于質量評估中發現的問題,研究加強或改進的措施和辦法。 (8)根據《職工代表評估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不符合標準處置報告》,針對不符合標準原因,制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改進報告》,并通過一定形式向職工公布和報上一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考核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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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6.5 質量評估的內容 (1)職工代表大會按期換屆、按時召開的情況。 (2)職工代表大會各項職權落實的情況。 (3)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決議落實的情況。 (4)企業經營決策,企業改革、改組、改制,職工切身利益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重大問題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討論的情況。 (5)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聯席會議召開情況、各專門委員會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況及職工代表巡視、檢查和監督情況。 (6)車間(分公司、子公司、分廠)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發揮作用的情況。 (7)班組(科室)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發揮作用的情況。 (8)公司制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設立和發揮作用的情況。 (9)企業黨政領導重視和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情況。 (10)企業工會每年向上一級工會報告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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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7.1 考核周期 為了督促企業搞好職工代表大會質量評估工作,推動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運行,由企業的上一級主管單位實施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考核,以二年為一考核周期,并形成制度。在考核周期內,根據考核情況,企業可擬報先進單位、企業領導可擬報先進個人。尚未實施考核的企業要及時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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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7.2 考核領導小組 企業的上一級主管單位成立由黨委、行政、紀檢、工會組成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確定對企業的考核日期,制定日期內考核計劃安排,在企業質量評估的基礎上實施考核,并做出工作等級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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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7.3 考核內容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考核內容,應包括(6.5“質量評估內容”),此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及專項集體合同備案或報審情況。 (2)集體合同及專項集體合同履約、履約檢查、續簽情況。 (3)職工協商代表缺員替補情況。 (4)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缺員替補情況。 (5)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前向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報情況、征詢意見及會上采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意見的情況。 (6)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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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7.4 考核步驟 (1)深入企業,聽取企業質量評估領導小組匯報。 (2)現場查看有關檔案資料(質量評估表、職工代表大會檔案、平等協商記錄、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文本、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產生的相關資料、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關工作記錄等)。 (3)現場召開職工代表座談會。 (4)考核領導小組依據考核標準進行現場考核評分,并加進質量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分,評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等級。加進質量評估情況,應以本年度質量評估情況為主,參考本考核周期內其他年度質量評估情況。 考核領導小組自對企業進行考核之日起30日內,將等級評定結果向企業反饋。對于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填寫《上級考核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不符合標準處置意見書》,責其整改。 (5)企業根據《上級考核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不符合標準處置意見書》,針對不符合原因,制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改進報告》,并在一定期限內向上一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考核領導小組報告,同時認真實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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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7.5 考核等級及評定標準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基本等級分為A、B、C三個等級。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A級:黨政領導重視,應當建立的職工代表大會各項制度健全,職工代表大會能充分行使各項職權,能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各項制度作用,并在某些方面有創新,職工代表活力強,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作用,綜合分值在85分以上。 B級:黨政領導比較重視,應當建立的職工代表大會各項制度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各項職權落實情況一般,職工代表大會各項制度能夠發揮一定作用,職工代表履行職責、發揮作用一般,綜合分值在70分以上。 C級:黨政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應當建立的職工代表大會各項制度不健全,職工代表大會職權不能全面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各項制度作用發揮不好,職工代表履行職責、發揮作用不夠好,綜合分值在69分以下。 在A級基礎上,榮獲省級職工代表大會榮譽稱號的,由省總工會認定為AA級。 在A級基礎上,榮獲國家級職工代表大會榮譽稱號的,由省總工會認定為AAA級。 由于企業領導人員發生違反黨風黨紀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等嚴重問題,或由于在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公開、假公開造成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認定為D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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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7.6 等級評定 等級評定采取百分考核,質量評估和上級現場考核加權綜合評分法。質量評估分占60%,上級現場考核分占40%。由于不同類型企業考核的項目不同,按照上級現場考核標準評分后,應乘以不同的系數,小數點后的分值四舍五入。 7.6.1 綜合分值計算公式:(職工代表滿意人數+職工代表較滿意人數)÷職工代表評價人數×60+上級現場考核分值×系數 7.6.2 系數 公司制企業系數為1。 非公司制企業系數為1.1。 7.6.3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相應企業標準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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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7.7 記錄和文書檔案 (1)質量評估領導小組匯報材料。 (2)職工代表座談會記錄。 (3)考核領導小組有關領導人員考核過程中的發言、講話記錄。 (4)考核領導小組現場考核評分、綜合考核評分和等級評定結果。 (5)《上級考核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不符合標準處置意見書》、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改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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