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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總體要求,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的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發展狀況,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1310元、每小時7.5元,調整為每月1500元、每小時8.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3.1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5元。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