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條文時,對于條、款、項、目的順序尚不明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號判決書中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寫法,就不夠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的第七條和第十四條中并沒有并列幾款,所以不需要寫“第一款”,應寫為“第七條第二項”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現在對引用條文的寫法,提出下列意見,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
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項”。
三、過去頒布的規范性的文件中,如對條、款、項、目的使用另有順序,或另用其他字樣標明條款時,可仍照該文件的用法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