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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2003-11-14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甬勞社勞薪〔2003〕258號 浙江省寧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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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3]155號)(詳見附件1)精神,保障非全日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貫徹意見通知如下: 一、我市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超過上述規定的應為全日制用工。 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提倡使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擬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示范文本(詳見附件2)。 三、用人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可按照《寧波市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相應錄用備案手續。 四、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市本級及市六區范圍內非全日制勞動者的現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4.7元,各縣(市)可根據實際確定當地非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五、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由勞動者個人憑《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本人身份證等材料,參照自由職業者的辦法自行參保。原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仍可按原渠道繼續辦理繳費手續。 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六、用人單位應當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七、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檢查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報酬支付情況,對不按規定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責令其糾正,切實維護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八、本通知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單位(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符合規定可招用的各種臨時性、突擊性用工可參照執行。 附件:1、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
附件: |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級各部門: 現將勞動和杜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應在4小時以內,同時為一個以上用人單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雙方原則上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用工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雙方需要約定違約賠償責任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三、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商一致,可以隨時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通知對方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未約定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前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有違約賠償責任約定的,違約方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約定的,雙方均不需支付一經濟補償金或違約金。 四、已經從事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不得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勞動者司時為一個以上用人單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必須為相應的用人單位保守其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對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月為自位結算,用人單位不笪無故拖欠或者克扣。 六、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原則上由勞動者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自由職業者的辦法參保。用人單位愿意為勞動者辦理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辦理。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適合實行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辭退全日制勞動者,改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必須經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在杭省部屬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須經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各地可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 勞社部發 [2003] 12號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較快。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已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為規范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 [2002] 12號)精神,對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等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30小時的用工形式。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二)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三)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后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六)從事非今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檔案可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管。 二、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 (七)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舊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八)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 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 2 0.9 2 8)X(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X(1+浮動系數) (九)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三、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十)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十一)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一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四、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處理 (十三)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十四)勞動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規定。 五、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與服務 (十五)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靈活就業的主要方式。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從有利于維護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權益、有利于促進靈活就業、有利于規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出發,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要在勞動關系建立、工資支付。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 (十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對用人單位不按照本意見要求訂立勞動合同、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以及拖欠克扣工資的行為,應當嚴肅查處,維護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十七)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非全日制勞動者參保繳費提供便利條件,開設專門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繳費的辦法,及時為非全日制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的接續和轉移手續;按規定發放社會保險繳費對帳單,及時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維護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 (十八)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提供檔案保管、社會保險代理等服務,推動這項工作順利開展。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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