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及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中央、省直、部隊駐穗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化解勞資糾紛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落實屬地化解勞動人事爭議的原則,加強省廳對各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協調,重新理順廣東省與廣州市及所屬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案件管轄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等規定,現對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案件管轄范圍調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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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廣州地區的部分中直、省直單位(名單附后)及部隊軍級以上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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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且注冊資本在20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相當于20000萬元人民幣或4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駐穗(不含增城、番禺、從化、花都、南沙、黃埔)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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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上述事項自2016年1月18日起執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粵人社函〔2011〕1237號)同時廢止。本通知規定外的駐穗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由廣州管轄。請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好銜接工作,及時調整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案件管轄范圍并報省廳調解仲裁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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