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海內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進一步推進人才強省戰略實施和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關于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8〕25號)和《福建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09〕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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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任務 (一)本辦法所稱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是指在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和醫療衛生機構等從事專業技術或經營管理工作,具有較強創業創新能力,學術技術、經營管理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能引領和帶動我省某一領域科技進步、產業升級、文化繁榮、社會發展的領軍人才。 (二)圍繞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戰略目標,用5-10年時間,依托企業、園區、高校、科研和其他事業單位,引進300名左右海外(含臺港澳地區)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和一批國內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建設兩岸人才交流合作區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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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進人才范圍 (三)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以下簡稱“引進人才”)的重點領域: 1.電子信息、裝備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導產業; 2.建材、冶金、紡織、輕工等傳統優勢產業; 3.生物及新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興產業; 4.生物育種、生態農業等現代農業; 5.信息服務、現代物流、金融業、科研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創意、旅游業等現代服務業。 (四)引進人才的條件與范圍: 1.海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在海外取得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來閩創業或引進后每年在閩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或掌握核心技術,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填補國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并能進行產業化生產,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海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創業投資30%以上的創業人才; (2)在海外知名企業或機構擔任中、高級職務,擁有能夠促進我省企業自主創新、技術產品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我省重點領域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3)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機構具有博士學位、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務,在某一專業領域掌握世界先進技術、我省急需緊缺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2.國內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重點引進下列對象: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主要完成人; (3)承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首席科學家或項目主要負責人; (4)“長江學者”、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等國家級優秀人才; (5)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具有高成長性項目的創業人才; (6)在大型知名企業或著名高校、科研機構關鍵崗位從事研發、管理工作的高級專家或高級管理人才。 3.我省急需緊缺的其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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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措施 (五)來閩創(領)辦企業的引進人才,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省政府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落戶到園區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由園區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5年內免租金; 3.從事科技項目產業化,并由其控股或擁有不低于20%股權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股權投資; 4.產品符合政府采購要求的,納入采購目錄,優先推薦使用; 5.引進人才認定后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全額獎勵返還; 6.來閩創(領)辦企業的引進人才在職稱評聘、申請科技項目、科研經費使用等方面按(六)第4、5、6條規定執行。 (六)受聘到我省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引進人才,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省政府給予每位引進人才的補助資金按(五)第1條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啟動經費、科研儀器設備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并在團隊建設、重大科研項目申請等方面給予傾斜; 3.可擔任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中高級管理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進到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崗位限制; 4.可按其業績和能力,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5.可申請省級科技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用于在閩開展科學研究或項目產業化; 6.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采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七)引進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引進人才申購經濟租賃房或限價住房,各地各部門給予優先安排。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內免租金,或提供相應租房補貼; 2.引進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3.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交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同時為海外引進人才未就業的配偶、子女繳交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4.在閩創業或工作期間,引進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引進的國內人才享受省內相當條件人員同等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5.引進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閩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當地政府妥善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6.引進人才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進境少量科研、教學物品,免征進口稅收;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7.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八)引進的產業人才創新團隊、研發機構創新團隊和總部經濟創新團隊,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1.對承擔我省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重點建設項目,能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100-3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對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進行產業化、有望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300-5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工作經費,當地政府給予一定配套經費。 (九)符合引進條件的臺灣專家除享受以上相關政策待遇外,還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設立閩臺專家產學研合作資金,對閩臺專家合作開展技術攻關、技術轉移、學術交流等活動,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 2.臺灣專家申請或與我省專家聯合申請省、市科技項目的,給予優先立項; 3.聘請臺灣專家擔任高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文化場館、臺商投資區、保稅物流園區、臺灣農民創業園等單位、園區的管理職務或專家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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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進人才程序 (十)引進人才的工作程序: 1.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定期征集匯總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進人才計劃,編制引進人才需求目錄,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發布; 2.符合條件的人才與用人單位進行對接洽談。鼓勵國際知名獵頭公司和人才中介機構來閩開展業務,加強與海外華人華僑社團、留學生組織等的聯絡,鼓勵僑屬僑眷和留學生國內親屬推薦、引薦海外華人華僑和留學生;邀請華人華僑、國內專家學者來閩考察交流或參加中國·海峽項目成果交易會、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等活動,加強人才項目對接;在引進人才需求目錄之外的急需人才,引進人才單位也可洽談對接; 3.用人單位與擬引進人才達成意向后,向所在設區的市人事部門或省直廳(局)和中央在閩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申報,經所在設區的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直廳(局)和中央在閩單位黨組(黨委)研究審核后,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 4.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聘請國家級專家、海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選進行評審認定,并通知有關部門落實相關政策; 5.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引進人才簽訂不少于3年的工作(聘用)合同,并按有關規定落實相關待遇,提供相應工作條件; 6.涉及人才引進工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優化服務,限時為引進人才辦理手續和落實特殊政策。 (十一)引進人才既可采取創辦企業、受聘工作、合作研究等方式引進,也可采取創新團隊方式引進。符合條件的人才還可采取自薦等方式,向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申報。需要以特殊方式引進的人才,由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商有關部門后按既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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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條件保障與服務管理 (十二)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立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基地,推進產學研緊密結合,聚集海內外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 (十三)引進人才的服務管理: 1.省、設區的市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人事部門)建立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信息庫,設立引進人才專門服務機構,負責為引進人才協調辦理相關手續和落實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用人單位負責為引進人才建設工作平臺、安排崗位職務、落實配套政策,并明確專人做好服務工作; 3.授予引進人才“海西學者”稱號,聘為省委、省政府咨詢專家和特聘專家; 4.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各地各部門和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工作進行綜合考評。省委、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和引進人才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工作者; 5.我省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的人選,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 6.引進人才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同時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若干規定》(閩委發〔2000〕10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04〕11號)規定的相關待遇; 7.引進人才未能履行協議的,由所在設區的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直廳(局)和中央在閩單位黨組(黨委)提出意見,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十四)符合海外、國內引進人才條件,并做出突出業績的在閩各類人才,經評審認定,享受國內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有關資金補助、稅收返還、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待遇。 (十五)各設區的市、省直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規定。 (十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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