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第9號令)、《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5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5〕90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穩定,并結合我市當前實際情況,經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三方協商,決定在我市企業全面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現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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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思想認識,把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建立穩定和諧的新型勞動關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建立“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國家監控指導”的企業工資分配新機制的關鍵環節;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理順企業分配關系的內在要求;是完善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增強其針對性和實效性的重要途徑。加強這項工作,對于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調動廣大職工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實現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業分配自主權逐步落實,在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更為重要和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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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序產生。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并得到半數以上職工同意。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員擔任。協商雙方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當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點是在非公有制企業、改制的國有控股企業和集體企業。本著先行試點、以點帶面、先易后難的原則,我市將選擇生產經營比較正常、管理基礎比較扎實、工會工作開展比較好的企業先行試點,市本級將選擇3—5家企業進行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展開。爭取用三年左右時間將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覆蓋到80%以上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要重視培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逐步建立企業正常的工資調整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規范化。成立行業協會的,可以在小型企業比較集中或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積極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并由所涵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認可。依法簽訂的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對所轄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一級集體合同中工資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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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重點,妥善處理各方利益分配關系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突出重點。各企業要根據不同情況,把職工最關心、最現實、最直接的利益問題作為重點,切實解決企業工資分配中的突出問題。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可以是全面的,如:工資協議期限、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會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也可以有所側重。生產經營正常和效益較好的企業,應重點就工資水平、獎金分配、補貼和福利等進行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和調整機制,使廣大職工共享企業改革發展的成果。生產經營比較困難的企業,可重點就工資支付辦法、離崗職工生活費等進行協商,重在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當前,要通過工資集體協商,著力解決部分企業存在的拖欠、克扣職工工資問題,確保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必須妥善處理好各方利益分配關系;依法保障職工的勞動報酬權益, 實現互利共贏。要正確處理出資人、經營者與職工之間的關系,企業科技管理人員與一般職工之間的關系,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工種職工之間的關系,持股職工與未持股職工之間的關系,按勞分配與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之間的關系,工資分配與企業經濟性裁員、再就業安置、保險福利之間的關系等等,努力做到統籌兼顧、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實行崗位工資制度的企業,要把確定和調整崗位工資標準作為協商重點;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要通過協商合理確定工人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實行股份制的企業,要正確處理工資分配、股息紅利與勞動分紅之間的比例關系,防止利潤侵蝕工資或工資分配侵蝕利潤;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企業經營者與職工的工資分配關系,既要充分體現對經營管理者勞動的肯定和激勵作用,又要切實保證職工工資收入隨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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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方緊密配合,加強指導和服務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企業家協會要緊密配合,通力協作,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要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總結典型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指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深入健康發展。
當前,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要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職工平均工資、企業人工成本、消費價格指數等指標的研究分析,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等相關信息數據,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依據。
工會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尤其要加強非國有企業工會的組建工作,提高工會組建率。充分發揮基層工會的作用,及時了解和掌握職工對工資分配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有關工資分配理論和政策研究,增強工會干部參與工資集體協商的能力,提高職工群眾的參與程度,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履行情況的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參與工資分配和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工會部門要積極倡導職工誠實守信,增強職工的信用意識,提高職工的職業道德。
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要進一步推動基層企業家協會組織建設,提高基層組織組建率。要指導企業經營管理者加強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依法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要加強對企業履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的監督,促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促使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
要把推行工資集體協商作為依法治企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督。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資集體協商或違反工資集體協議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要加強對職工協商代表的保護,在他們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擊報復時,要堅決依法予以糾正和處理。對因工資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要及時引導雙方通過法律途徑協調處理。要加強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宣傳,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的認知度和認同感,為這項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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