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就業資金的來源和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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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就業資金是指各級政府預算安排的用于促進就業的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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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就業資金來源。就業資金包括中央財政、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各地根據失業人數和《再就業優惠證》發放數及補貼標準等因素,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就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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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就業資金使用范圍。就業資金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人力資源市場補助、實訓基地補助、特定政策補助支出、《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等項支出,以及經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共同批準的其他支出。其中,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對下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只能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人力資源市場補助和特定政策補助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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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就業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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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業介紹補貼。按照“誰提供中介服務、誰享受補貼”的原則,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按規定對符合享受職業介紹補貼條件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可根據實際就業人數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其他職業介紹機構向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具體補貼標準為每人120元,且不得與失業保險的職業介紹補貼重復享受。職業介紹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應提供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已實現就業人員名單、被介紹服務對象出具的免費服務證明及其《居民身份證》和《招用人員登記表》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或《山東省城鎮勞動者失業證》原件或求職登記證明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就業認定手續、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劃入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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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業培訓補貼。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人員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的,定點培訓機構要為其提供免費培訓,并根據培訓后6個月內實現就業人數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根據培訓的具體情況、技術工種的難易程度,原則上掌握在每人800元以內。定點培訓機構申請培訓補貼時,應提供接受培訓者本人出具的免費培訓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就業認定手續、《再就業優惠證》或《山東省城鎮勞動者失業證》原件、畢(結)業證明、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證明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劃入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人員到非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職業培訓,并在培訓后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或《山東省城鎮勞動者失業證》原件、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畢(結)業證明、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就業認定手續等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經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職業培訓補貼不得與失業保險的職業培訓補貼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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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 (一)對企業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當年新增崗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在相應期限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新招用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不包括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對2005年底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可按魯政發〔2006〕3號文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合并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企業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以便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應提供新招用失業人員名單及其《再就業優惠證》原件、《招用人員登記表》和勞動合同復印件、企業工資發放清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企業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資料,經受理其社會保險繳費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將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劃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二) 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不含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現行繳費比例給予60%的社會保險補貼(僅適用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應提供本人《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勞動保障事物代理手冊》或勞動保障事物代理協議書、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等相關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本人參保繳費記錄等相關證明資料,經受理其社會保險繳費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將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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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崗位補貼。各類用人單位安排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在相應期限內除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還應給予崗位補貼。兩項補貼之和按照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0%計算。用人單位在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時,應提供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名單及其《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資料,經受理其社會保險繳費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給予相應期限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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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初次申請初級技能鑒定提供免費鑒定的(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可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每人140元。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申請補貼時,應提供接受免費職業技能鑒定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居民身份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本人通過鑒定后獲得的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復印件及本人出具的未交費書面證明、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經審批設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按現行各專業工種初級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和免費鑒定人數,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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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創業培訓崗位開發補貼。經創業培訓成功創業,并與吸納的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創業人員,按申請補貼時創造就業崗位個數給予一次性崗位開發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個崗位 500元,每個創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成功創業人員申請崗位開發補貼時,應提供本人《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參加創業培訓結業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吸納失業人員名單及其失業證明、勞動合同復印件、工資支付憑證、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材料,經創業人員所持《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將崗位開發補貼撥付給成功創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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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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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市場補助資金。省、市級財政分配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項目建設省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社〔2005〕12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項目建設省級財政資金管理補助項目績效考評暫行辦法》(魯財社〔2005〕13號)有關規定執行;各區縣政府預算安排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資金,由地方自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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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實訓基地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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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特定政策補助。為妥善解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后的遺留問題,各級財政可對困難企業實行特定政策補助,用于支付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特定補助政策暫定執行到200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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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再就業優惠證》及有關表冊工本費。為減輕失業人員經濟負擔,《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以及就業資金使用申報、審批的有關表冊由市里統一印制,所需工本費從就業資金中列支。各區縣要嚴格按規定發放《再就業優惠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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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就業資金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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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嚴格限定各項補貼的申請次數。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培訓崗位開發補貼,每位符合條件人員每項補貼只享受一次,其中職業培訓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每位符合條件人員只能享受一種。勞動保障部門在受理申請時要在相關人員《再就業優惠證》或《山東省城鎮勞動者失業證》等證件上作好原始記錄,并及時錄入動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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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就業資金管理制度。各區縣要將就業資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強化財務管理和監督,建立就業資金預決算制度和績效考評制度。要以建立和完善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就業資金發放臺賬和信息數據庫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就業資金基礎管理工作。積極推行承辦機構公開招標,以及購買就業服務成果等辦法,實現就業資金使用的透明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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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加強就業資金監督檢查。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共同研究解決就業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市里將定期對各區縣就業資金收支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核,考評結果與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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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就業資金必須堅持?顚S茫坏糜糜诓块T經費及辦公樓、人力資源市場、培訓基地基本建設等其他支出。對擅自擴大資金支出范圍和提高支出標準,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就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除追回資金外,將扣減直至取消中央財政和省、市財政對該區縣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機關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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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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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按照屬地原則做好中央和省、市屬企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中央和省、市屬企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納入企業所在地政府的就業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市財政在對各地就業資金進行補助時一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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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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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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