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精神,提高煤礦工人的工資收入,穩定煤礦職工隊伍,促進我省煤炭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4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執行范圍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炭企業的井下作業職工,不包括露天煤礦職工。具體發放范圍為:井下采掘工人、輔助工人、安檢人員及下井工作且編制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的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及標準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 (一)井下津貼 1、井下采掘工:15元/工; 2、井下輔助工:10元/工; 3、安檢人員、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6元/工。 班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于井下作業職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 (三)夜班津貼 1、前夜班:6元/工; 2、后夜班:8元/工。 三、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 四、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實施 各類煤炭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井下人員的相關待遇。企業發放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不得低于上述標準。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應結合職工出勤情況,在噸煤工資以外發放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企業要結合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資分配向井下一線職工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關系。 五、執行時間 上述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