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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39號)、原省勞動廳《關于擴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若干問題的意見》(蘇勞險[1999]27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蘇勞社險[2001]3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證券公司、商業保險公司和地方金融機構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證券公司、商業保險公司和地方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參加當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國家和省明確由省直接管理的單位除外。下同)。現在仍未參加的,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應盡快將其納入,并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已經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證券公司、商業保險公司和地方金融機構,須在2002年6月底前辦理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移交手續。其中,在職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參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蘇勞社險[2002]8號文件關于職工從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辦法處理;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其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金待遇,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標準重新確定,與原實際領取養老金的差額部分由單位根據自身經濟效益狀況自行解決。 三、原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南方證券、平安保險(壽險、財險)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應參加當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四、上述單位在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后,可按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