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面貫徹落實,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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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以下統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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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舉報下列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以得到獎勵: (一)用人單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使用童工的。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四)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五)用人單位或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六)職業介紹機構違反《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被禁止的行為的;提供虛假信息,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 未經許可和登記的組織或個人,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 (七)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提供虛假材料騙領許可證的; 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其他違反《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行為的。 (八)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 (九)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 (十)其他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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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舉報事項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有明確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主體; (二)舉報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事先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掌握;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舉報人非涉案人; (五)舉報人署真實名稱并提供有效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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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來人、信函、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接受到的舉報線索審核后,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并及時告知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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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具體額度按照罰沒金額的2%-5%確定,但每案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舉報人舉報第三條第十款所指其他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并提供了重要線索和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得以查處,沒有罰沒款的,可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酌情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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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同一事實有多人舉報的,對第一舉報人進行獎勵;對同一事實多人聯名舉報的,視為一個舉報人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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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應當根據舉報人的意愿確定授獎方式,并以信函或者電話形式通知舉報人。 受獎勵的舉報人可根據情況,選擇親自領獎、委托領獎或者郵寄領獎的受獎方式。舉報人或者被委托人領取獎金時,應當攜帶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舉報人自收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確認的受獎方式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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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審批制度。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案件,在結案后10個工作日內,由案件承辦人填寫《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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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專項安排。各級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都應當建立和健全獎勵資金管理制度,加強監督,保證專款專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獎勵資金的,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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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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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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