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保居民所患門診大病的基本醫療得到合理補償,減輕個人醫療負擔,依據《衡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衡政發[2008]4號)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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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保居民符合下列條件,經批準可以納入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門診大病醫療范圍。 (一)患有門診大病目錄所列疾病,且符合門診大病確認標準及報銷范圍的疾病范圍(見附件1)。 (二)經確診參保居民患有下列疾病的可以申請門診大病治療: 1、惡性腫瘤; 2、尿毒癥透析治療; 3、肝移植、腎移植術后抗排斥及免疫抑制治療; 4、精神分裂癥; 5、其他經醫保經辦機構確認的病種。 (三)門診大病治療適合于診斷明確、病程較長、需連續治療或長期服藥或療程大于半年,年度內符合醫療保險診療及用藥范圍的費用大于200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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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申辦門診大病的參保居民,由本人或家屬持參保手冊、病歷本及需申報病種的診斷證明、醫學檢查等相關資料,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進行申請,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參保病人所報資料進行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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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初審定點醫療機構應對符合門診大病標準的參保患者,在其審批表中簽署意見,注明申報病種、申報依據、診療計劃,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審核加蓋公章后,集中上報醫保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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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門診大病病種的診斷必須嚴格執行確認標準,把好初審關,并于每年的6月5日前將初審資料送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經辦機構組織相關醫療衛生專家,依據《衡陽市城鎮居民門診大病確認標準》及費用報銷范圍確認,經確認符合條件的參保申請人的,從下月起享受門診大病醫療待遇。對已經確認的享受門診大病醫療待遇人員因病情需要持續治療并要求繼續享受門診大病待遇的,可在第二年按上述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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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患者門診大病醫療實行定點醫療。門診大病參保患者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否則,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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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門診大病醫療實行定點、定期、定額管理。審定的門診大病醫療費限額,僅限支付確認的門診大病病種醫療費;門診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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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門診大病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300元,300元以上門診大病限額以內的醫療費用按照《衡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支付。同時患有幾種門診大病的,按其中費用控制標準最高的一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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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診療中,醫師應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則,治療及用藥必須與患者病情相符合,不得偏離審批病種及并發癥,并做到人、證、病、藥“四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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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患者在購藥時,各定點醫療機構及藥店,應根據門診大病所定費用按月使用,不超額、不結轉。對藥品實行“三控制”,即控制藥品范圍、控制藥品劑量、控制用藥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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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門診大病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直接刷卡結算,只需交納個人應負部分,剩余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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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附:衡陽市城鎮居民門診大病確認標準及費用報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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