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制度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銜接的通知(國人口發[2009]10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豫政[2009]94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鄭政文[2009]31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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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補貼對象為《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鄭政文[2009]316號)規定的參保對象中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上的領證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生雙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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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對自愿參加鄭州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年齡在45—59周歲的領證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生雙女父母,在其按鄭政文[2009]316號文件規定正常繳費的基礎上,給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計劃生育繳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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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對年滿60周歲、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領證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生雙女父母,在鄭政文[2009]316號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基礎上,再給予每人每月40元計劃生育養老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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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計劃生育繳費補貼直接計入個人賬戶,不沖抵個人養老金繳費;對補繳年限,不給予該項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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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人死亡或因各種原因喪失計劃生育補貼條件的,計劃生育繳費補貼的發放按照《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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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包括計劃生育繳費補貼和計劃生育養老補貼)納入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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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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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列入本市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和縣(市、區)財政各負擔50%,并按時撥付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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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申報、登記、繳費、待遇領取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冒領、多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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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鄭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一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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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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