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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實施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切實做好本市的工傷認定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傷認定管轄實行屬地管轄、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二、除復合傷病包括外傷性精神障礙、癲癇,椎間盤突出癥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下列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委托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1)在本區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2)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但在本區辦理營業執照注冊的用人單位。番禺、花都區用人單位職工復合傷病的工傷認定工作,仍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三、在增城、從化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以及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冊,但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由該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四、工傷認定的文書和表格,按本局統一印制式樣執行。 五、番禺、花都區工傷保險待遇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六、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本局反映。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