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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局、人事局(人事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地稅局、中央部屬在浙及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內所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在杭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省本級的工傷保險;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和外省駐浙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在杭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分別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二、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工傷保險費的征收按照《社會保障費征繳暫行條例》、《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規定執行,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四、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國家和我省處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用人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和我省配套政策法規執行。 六、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對勞社部發〔2005〕36號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至本通知下發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申請時限、認定程序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認定,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對勞社部發〔2005〕36號文件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至今仍未處理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由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認定和支付費用。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關系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地稅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制度的運行,需要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機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進一步健全機構,充實工作力量。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運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確保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