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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外地勞動力就業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 為了貫徹落實《上海市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干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現就有關實施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市范圍內的企業和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分支機構應當按戶繳納欠薪保障費。企業和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企業)實行集中結算的,應當集中繳納欠薪保障費。 二、欠薪保障費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負責征收。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配合做好所管理的參保企業繳納欠薪保障費的相關工作。 市社保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繳費企業發出繳納欠薪保障費通知書,繳費企業應根據市社保中心的繳費通知規定的日期按時足額繳納欠薪保障費。企業未按規定足額繳費的,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實施監察。 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轄區內有關墊付欠薪申請的審核、追償工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以根據實際,決定把受理點設立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或其他機構。 各受理點可根據《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接受勞動者的墊付欠薪申請,并就欠薪事實、企業償付能力等情況進行審核,情況屬實的,經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將墊付決定及相關材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對一次發生墊付金額50萬元以上的墊付欠薪申請,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初審并提出處理意見,于7個工作日內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復審并作出處理決定。 四、勞動者申請墊付欠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墊付欠薪申請表; (二)申請人在本市指定銀行開設的個人實名制結算賬戶; (三)申請人本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或特殊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確認欠薪事實的依據: 1、屬于《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需提供已生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已生效的裁判文書。 2、屬于《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情形的,需提供處理糾紛的行政機關證明材料。 五、為方便勞動者及時提出墊付欠薪申請,所在企業或負責處理欠薪突發矛盾的行政機關,可以在勞動者本人填寫墊付欠薪申請表的基礎上,集中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申請手續。 因企業進入破產、解散、被撤銷清算程序,且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勞動者需要提出墊付欠薪申請的,應由企業或企業清算組織預先向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受理點出具情況證明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實該企業欠薪及無力支付的專項報告,經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點審核同意后,由企業或企業清算組織負責告知勞動者提出墊付欠薪申請,并集中辦理申請手續。 上述企業中的勞動者也可憑已生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已生效的裁判文書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受理點直接提出墊付欠薪申請。 六、《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近親屬”,參照《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決定墊付或收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墊付決定后,將相關墊付決定和支付信息通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于10個工作日內將款項直接支付到申請人本市指定銀行個人實名制結算賬戶。 八、市社保中心設立欠薪保障金支出賬戶,留存一定數量供周轉使用的款項以墊付欠薪,周轉款項不敷使用時,由市社保中心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由市財政局予以撥付。 九、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決定墊付的欠薪款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追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通過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參加債權人會議等方式,督促企業及時償還欠薪保障金墊付的欠薪款項,必要時可委托專業法律機構代為追償。 相關處理欠薪糾紛的行政機關應協助配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追償墊付的欠薪。 十、本意見自2007年10月1日起試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