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軍事單位,各用人單位: 為了做好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障工作,現就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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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第258號令)和《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1999年10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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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職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本市城鎮殘疾職工1999年10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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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機關公務員、復轉軍人和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在編職工調動(安置)到其他繳費單位的,其在國家機關和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的工作時間、服兵役時間,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與實際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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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99年10月31日前未中斷過就業的職工,可以參照養老保險認定的連續工齡和繳費時間認定失業保險的視同繳費時間(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農轉非的職工,其失業保險視同繳費時間從辦理招用手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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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過臨時工作,申請補辦《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的,用人單位必須持當時批準使用臨時工的證明、當時繳納臨時工管理費的證明和職工檔案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經批準后,到其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補辦《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沒有當時的批準證明和繳納臨時工管理費證明以及檔案記載不全的,不予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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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人在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并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員,存檔期滿后不再續存或存檔期間停止存檔的,失業后均可比照終止勞動合同轉移檔案關系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單位集體委托存檔的,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存檔機構,并按規定及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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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999年10月31日前從外省市調入本市的職工(含按照有關政策回京的人員),調(回)京后沒有中斷就業,并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其在外省市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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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從2001年起,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一)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均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進行核定。 (二)未納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104號報表中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和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進行核定;沒有104號報表的,按照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進行核定。 (三)遠郊區、縣鄉鎮學校沒有104號報表的,其單位和職工的繳費基數,可以按照本區、縣教育部門的104號報表進行核定。 (四)單位繳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費的基數進行核定。 (五)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上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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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工人數較少或職工人數變動不大的單位,可以在核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后,一次性繳納全年的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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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工傷(含職業。╄b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至四級),并按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的職工,持《工傷證》可以不再參加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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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履行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的時間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人員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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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后,未按規定及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的和1999年10月31日前"人""檔"分離人員的檔案,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向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 (一)已經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并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證明或處理決定的,可以按照當時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或處理決定的時間轉移檔案關系。 (二)沒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或處理決定的,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的通知》(京勞社關發[1999]34號)第七條的規定處理的,可以按照其自動離職的起始時間轉移檔案關系;按照開除、除名、辭退等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的,按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轉移。 (三)對沒有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人員的檔案,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的通知》(京勞社關發[1999]34號)第八條的規定轉移其檔案關系時,用人單位必須對該檔案的來源、接收原因、存放時間、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序等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自動離職接收此類人員的檔案關系。 (四)對出國人員的檔案,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后,可持其注消戶口的證明,將出國人員檔案轉移到其出國前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檔案轉移到其原戶口所在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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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因違法犯罪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被判刑緩期執行或者服刑期間假釋的,可以進行失業登記,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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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失業人員在規定的轉移檔案期限內患病急診或住院治療的,其醫藥費可在進行失業登記、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后按規定報銷。但在此期間報銷的醫藥費與進行失業登記后報銷的醫藥費,累計不能超過本人應享受醫療補助金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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