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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局,區直各部門,中央駐寧單位: 自《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企業用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度,取消了不同所有制企業職工以及企業內全民職工與集體職工、干部與工人、固定工與合同制職工以及長期工、臨時工等身份界限,無論何種用工形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近年來有些用人單位在用工時特別是對使用的一年以內的短期用工,以“外來工”、“農民輪換工”或“臨時工”等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問題較為突出,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有意逃避應負的社會責任,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并引發出了不少勞動爭議案件和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為此,根據《勞動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城鎮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工時,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已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無論勞動合同期限長短,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對于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用人單位要按照寧勞社發[2001]74號文件規定,盡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納入社會保險范圍。 三、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和非本區戶藉的從業人員,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在我區區域內重新就業的,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留、接續和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域到外省市就業和本人要求回原藉或回農村的,可將其個人帳戶中屬于個人繳納部分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農民合同制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的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各用人單位,要將清理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與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有機地結合起來,并做為今年的一項重點工作抓好落實,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