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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為落實離休干部待遇的有關規定,參照省民政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轉發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魯民[2007]41號)精神,經研究,現就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從2004年10月1日起,離休人員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發給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離休費的撫恤金;因公犧牲的,發給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的撫恤金;病故的,發給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休費的撫恤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一)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倦x休費為本人離休時計發的基本離休費和本人離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休費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已死亡,并按魯勞發[1993]343號文件規定領取了一次性撫恤金的,應按本通知上述規定標準和計發辦法重新計算離休人員死亡時的一次性撫恤金,差額部分應予補發。 三、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及應補發的差額部分所需費用,已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中 共 山 東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