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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市區各有關委、辦、局、公司、各直屬企業: 根據《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5號)的規定,現對我市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予以發布,并就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各類標準為: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常州市市區(含武進區)執行省定一類標準960元/月;金壇市、溧陽市執行省定二類標準79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常州市市區(含武進區)執行省定一類標準7.80元/小時;金壇市、溧陽市執行省定二類標準6.40元/小時。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2月1日起執行,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