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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長令第21號),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保障低收入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適用范圍見附件) 1、一類行政區域: 月最低工資標準(80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9元/小時); 2、二類行政區域: 月最低工資標準(70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7.9元/小時); 3、三類行政區域: 月最低工資標準(60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6.8元/小時); 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二、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將各省轄市的縣(市、區)劃分為三個行政區域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本通知下發后30日內,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應向社會公布本轄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其適用范圍。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