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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請示》(陜社保字〔2008〕19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編制外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若需補繳以前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證明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經核實無誤后,可以按照國有職工同期參保繳費的相關政策辦理,最早可補繳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從其辦理登記注冊之月起補繳單位和個人按政策規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足額補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補記個人賬戶。 二、關于因更改出生時間和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等引起基本養老金水平改變的,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按照批準文件明確的時間執行;未作明確的,從審批機關批準更改的次月起執行。 三、關于勞動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判定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等方面的案件執行問題,政策明確的按政策規定執行,政策不明確的逐級向上反映,明確后再予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