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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深圳、各地級市勞動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通知》(粵府辦 〔1999〕22號)和省勞動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勞動管理崗位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 粵勞法〔1997〕190號)的要求,從今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實施企業勞動管理崗位資格證書制度,為保證此項制度的順利實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省從事企業勞動管理崗位的所有工作人員,均須經過各級勞動部門專門組織的勞動法律培訓和考核,取得由廣東省勞動廳頒發的廣東省企業勞動管理崗位《資格證書》和廣東省企業勞動管理人員《上崗證》,并持證上崗。 二、對已取得《資格證書》和《上崗證》的企業勞動管理崗位工作人員,用人單位應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不得因其履行職責而解除勞動合同或隨意調離勞動管理崗位。 三、對現職在崗至今未取得《資格證書》、《上崗證》,和新任職上崗還沒有取得《資格證 書》、《上崗證》的企業勞動管理崗位工作人員,分別應在今年9月底前和新任職3個月內取得《資格證書》和《上崗證》,否則,不得從事企業勞動管理崗位工作。全面實施企業勞動管理崗位資格證書制度后,企業勞動管理人員到勞動部門辦理相關業務,應出示《上崗證》 。 四、企業勞動管理人員對本單位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負有直接的責任,應切實履行職責 ,嚴格依法辦事,積極維護本企業職工和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對嚴重違法、違紀和侵害勞 動者合法權益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對負有責任的企業勞動管理人員不予辦理年審直至取消崗位資格。 五、全面實施企業勞動管理崗位資格證書制度后,各級勞動部門定期對企業勞動管理崗位人 員的《資格證書》進行年審注冊。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年審注冊的《資格證 書》當年無效;對連續二年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年審注冊的持證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勞動管理崗位資格。年審注冊的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